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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安徽省司法厅关于选任人民监督员534人公告—职位表

安徽华图 | 2020-06-04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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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安徽省司法厅关于选任人民监督员534人公告—职位表

  按照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司通〔2015〕1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规定>的通知》(皖司发〔2016〕62号)规定,省司法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选任534名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设置和职责

  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省级人民检察院(含派出院)的办案活动,由省司法厅在全省范围内选任;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含派出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由各市司法局在辖区范围内选任。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2015年重新确认的原人民监督员,此前任期未满的,按一届计算)。省级人民监督员和市级人民监督员不得相互兼任。

  二、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和分布

  省级人民监督员25名;市级人民监督员509名,其中合肥市38名;淮北市18名;亳州市36名;宿州市20名;蚌埠市40名;阜阳市30名;淮南市25名;滁州市45名;六安市40名;马鞍山市30名;芜湖市30名;宣城市27名;铜陵市30名;池州市25名;安庆市40名;黄山市35名。

  三、报名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

  3.年满二十三周岁;

  4.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5.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6.身体健康;

  7.省级人民监督员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市级人民监督员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或者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三)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和人民陪审员等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附件:人民监督员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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