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公务员考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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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更新公务员考试专题!2020安徽省考公告什么时候发布?

安徽华图 | 2020-03-06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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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更新公务员考试专题!2020安徽省考公告什么时候发布?

公务员录用规定

  (2007年11月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制定 2019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修订 2019年11月26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第三条 公务员录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突出政治标准,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四)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五)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录用政策和考试内容应当体现分类分级管理要求。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六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体检;

  (五)考察;

  (六)公示;

  (七)审批或者备案。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第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报考者报名和参加考试。有残疾人参加考试时,根据需要予以协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四)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本机关及直属机构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公务员录用有关专业性、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考试机构以及其他专业机构承担。

  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四条 招录机关根据队伍建设需要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五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报考行政机关中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等职位的,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第二十一条 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资格审查贯穿录用全过程。

  第五章 考 试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重点测查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四条 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一)不宜公开招考的;

  (二)需要专门测查有关专业技能水平的;

  (三)专业人才紧缺难以形成竞争的;

  (四)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的适用范围和实施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章 体 检

  第二十六条 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并进行体检。

  第二十七条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 承担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

  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重新体检。

  第三十条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报考者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报考者有关心理素质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 考 察

  第三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等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三十三条 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考察内容主要包括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人选达不到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第三十五条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严格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考察人选面谈等方法,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延伸考察等,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考察情况作为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的主要依据。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或者相关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客观、真实反映有关情况。

  省级(含副省级)以上招录机关,可以实行差额考察。

  第八章 公示、审批或者备案

  第三十六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等,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 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职位,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第三十八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应当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应当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章 试 用

  第三十九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核,并按照规定进行初任培训。

  第四十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任职定级。

  第四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试用期间发现新录用公务员有不具备公务员条件、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不能胜任职位工作等情形的,取消录用。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第四十二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的人员名单,应当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取消录用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停发工资、转递档案以及转接社会保险关系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五)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录用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录用工作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录用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报考者有违反报考规则和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采取纠正、批评教育、答卷不予评阅、当科考试成绩为零分、终止录用程序等方式进行现场处置或者事后处置。

  报考者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限制报考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终身限制报考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公务员录用工作接受监督。报考者可以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考试机构提出意见建议;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信访、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考试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11月26日起施行。

安徽省2019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安徽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全省2019年度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工作。全省共计划招录公务员7006名,其中省直机关693名,市以下机关6313名(含从优秀村、社区干部中考录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计划);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招考和涉密等特殊职位,另行招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录程序

  考试录用工作按照制定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资格复审、体能测评(人民警察职位)、面试、体检与考察、公示、审批录用等步骤进行,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有关工作由各市、省直管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招录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与工作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3年3月至2001年3月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8年3月以后出生);

  报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检察院等系统的司法警察,下同)职位的年龄要求按人社部发〔2011〕115号文件执行。其中25周岁以下指1993年3月以后出生,30周岁以下指1988年3月以后出生。

  (七)具备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报考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的,须是经我省统一组织选拔、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以及中央和外省组织选拔、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安徽籍“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也可以报考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

  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须具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人社厅发〔2010〕59号文计算,截止时间为2019年7月。因工作单位变化而中断时间的可以累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4)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已离职(含辞职、取消录用等),截至报名时,在机关工作和离职年限累计未满5年的人员;

  (5)现役军人;

  (6)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7)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8)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职位。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本次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涉密等特殊职位除外)。报名时间为2019年3月21日9:00至3月27日24:00。报名网站为安徽省人事考试网(www.apta.gov.cn)。

  (一)报考职位查询。各招录机关的具体职位、资格条件等信息详见《安徽省2019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表》。报考人员可通过相关网站查询招录职位信息,阅读报考指南。招录职位的专业要求等有关资格条件问题,由各市、省直管县和省直各招录机关负责解释。

  (二)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报名时,经短信验证码验证后,签署《安徽省2019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人员诚信承诺书》,填写《安徽省2019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资格审查表》。每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职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同一有效居民身份证。

  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报考信息的,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给予取消相应环节资格等处理。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三)查询资格初审结果。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录用工作的全过程,由各市、省直管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各招录机关负责。报考人员报名后至3月29日16:00前可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查。通过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尚未审查或未通过审查的,可在3月29日16:00前改报其他职位。招录职位取消且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可于4月2日10:00—16:00改报其他职位。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于3月31日24:00前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易宝)缴纳笔试费用。未按时缴费的,视为放弃报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可以享受减免笔试费用的政策。

  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请于4月16日至4月18日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四)笔试开考比例。确认报考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的比例达不到4:1的,取消或相应核减该职位招录计划数。用于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退役士兵、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职位和艰苦边远乡镇机关职位,以及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职位,可按3:1比例开考。

  四、笔试

  (一)笔试科目和内容

  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两科,所有考生均须参加,其中,报考省、市机关职位的人员考《申论》A卷;报考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职位的人员考《申论》B卷。报考有专业测试要求职位的考生除参加公共科目考试外,还须对应参加计算机、法律、财会、外语、公安、军事知识等相关《专业知识》科目考试。笔试备考请参阅《安徽省2019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考试大纲》。

  (二)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

  4月20日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14:00—16:30   《申论》

  4月21日 9:00—11:00   《专业知识》

  笔试地点:省直考点设在合肥市。各地考点设在设区的市政府所在地(报考广德、宿松县职位的考生,分别在宣城、安庆市考点考试)。

  (三)笔试成绩

  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两科考试的,笔试成绩按各占50%的比例合成。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和《专业知识》三科考试的,笔试成绩按35%、35%、30%的比例合成。笔试、面试、总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笔试结束后,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和《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体能测评、面试、体检和考察的入围人选,从同职位合格线以上人员中按规定确定。考生有一科无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明确加试的职位,加试时间、内容、方式以及成绩计算方法等事宜于笔试前公布。

  五、资格复审

  各市、省直管县和省直各招录机关负责对体能测评或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复审时,按照要求对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以及《考场座次表》和报名时提供的照片等信息进行核验。凡与报考条件不符、不能提供规定证件材料、不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复审的,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出现入围人选缺额的,在规定时间内等额递补。

  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笔试准考证和网上报名资格审查表等材料。招考职位有资格证书要求的,报考人员应提供相关证书;招考职位有工作经历等要求的,报考人员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2019年毕业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可凭学校或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和有关证件材料办理资格复审,至2019年9月30日仍不能提供学历(学位)证书(或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或证书与证明材料不一致的,取消录用资格。

  报考定向招录职位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还应提供服务基层的证明材料,退役士兵应提供退役证明材料。2019年服务期满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提供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

  六、体能测评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人选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依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3:1的比例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体能测评人选。

  体能测评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规定,分别由省直各招录机关和各市负责组织实施。其中,10米×4往返跑和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的测评次数均为1次,纵跳摸高的测评次数不超过3次。报考有专业要求职位且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围人选,免体能测评。出现面试人选缺额的,按规定时间等额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七、面试

  面试人选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在同职位达线人员(人民警察职位为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3:1的比例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面试人选。

  面试原则上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法进行。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省、市两级机关部分职位可采取无领导小组讨论等方法进行。面试工作的具体事宜另行确定。

  面试后,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按6:4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实际面试人员数少于或等于职位招录计划数的,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75分(公安机关特殊专业技能职位60分)以上或当天该考场实际面试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与考察环节。

  八、体检与考察

  体检与考察人选按职位招录计划数,依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等额确定(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成绩高低顺序排序)。体检与考察工作由各市和省直各招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按先体检后考察的顺序进行。体检和考察合格人选缺额的,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按总成绩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共不得超过两次。

  体检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定组织实施。其中,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的规定。

  考察工作按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等要求组织实施。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按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政审规定进行考察。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报考的,在考察时须提供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机关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九、公示和审批录用

  体检与考察工作结束后,各市、省直管县和省直各招录机关按照职位招录计划数,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考察情况等确定拟录用人选。

  拟录用人选名单由招录机关分别报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在省、市相应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没有问题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由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审批录用手续。

  公示后职位出现空缺的,由招录机关提出是否递补的建议,经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按规定进行。录用审批后出现职位空缺的,不再递补。

  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自2015年2月5日起,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招考职位的录用人员须与艰苦边远乡镇签订5年不得流出本乡镇的协议。

  十、监督检查

  坚持考录工作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违纪违规的考录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报考人员应诚信报考,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对违纪违规的报考人员,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信息发布和咨询、监督电话

  全省招考公告于3月18日在安徽先锋网(www.ahxf.gov.cn)、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www.ah.hrss.gov.cn)、安徽省人事考试网(www.apta.gov.cn)等媒体上发布,其他有关信息将陆续在安徽先锋网发布,各市的职位表等招考信息在指定网站发布。

  (一)政策咨询:0551-62609724;

  (二)考务和技术咨询:0551-63457903;

  (三)监督举报:0551-62608161;

  (四)各市考录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详见指定网站专栏。

  上述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于3月18日-4月6日正常办公时间使用。

  本公告由安徽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特别提示: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全省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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